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9號抗告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蘇旭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以105年度岡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李俊霖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