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四號),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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