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麗玲廖湘芸廖芳玉廖素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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