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兩造長期感情不睦,相對人於酒後會對聲請人翻舊帳、辱罵、大小聲,及趕聲請人出家門。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18時許,聲請人在臺南市○里區○○街000號住處二樓房間內,以手機傳訊息與配偶討論離婚事宜,相對人突然至聲請人之房門外一直撞門、大小聲,要聲請人開門,聲請人不予理會,相對人就恐嚇聲請人一定要開門,不然要讓聲請人死等語。聲請人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里區○○街000號)至少100公尺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為父子關係乙節,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兩造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四、又查聲請人主張前開家暴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調查筆錄影本1件、家庭暴力通報表影本1件為證,且相對人經合法送達,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本院審酌上情,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為核發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五、至聲請人聲請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里區○○街000號)至少100公尺之保護令部分,因聲請人並未主張及舉證證明相對人有對伊實施身體或經濟暴力情事,且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415號通常保護令已命聲請人應遠離臺南市○里區○○街000號至少100公尺,則自無須命相對人遠離該處,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無必要,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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