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1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6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即謂因共同生活居住之家庭成員間,所造成之暴力行為。且觀諸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是以家庭暴力事件,常存在於行為人對於家庭成員所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已構成長期性、連續性及習慣性之暴力行為,須經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各款保護令予以排除,以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免受繼續之暴力侵害。又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核發通常保護令,必須有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及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者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女關係,於民國93年間,聲請人質疑相對人外遇,相對人就將聲請人打到腦震盪,還叫聲請人之姑丈來打聲請人,且相對人曾說聲請人生了一個患有自閉症的小孩,是聲請人的報應、聲請人該慶幸沒有遭相對人強暴等語,有一次相對人還到聲請人之工作場所外面對聲請人看了一下。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18時許,聲請人以血糖機測出來的值偏高,相對人就對聲請人說:「血糖那麼高要去洗腎了啦」、「你一直去跟媽媽要錢才造成你媽媽死的」、「上次你跟你媽說鬼的事情,你媽就被你嚇死了」、「你媽媽就是被你害死的」等語。聲請人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等語。
三、查本件兩造為父女關係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調查筆錄1件、家庭暴力通報表影本1件、診斷證明書1件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調查筆錄、通報表之內容乃係依據聲請人單方面之陳述所製作,並非屬聲請人指訴以外之獨立證據方法,無從以之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至聲請人之診斷證明書雖記載聲請人罹患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惟亦無法據以認定聲請人此精神疾患乃係因遭相對人施暴所致,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明確之證據以實其說,其主張自難信為真實,是本院認目前並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聲請人其餘攻擊方法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