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3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6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9月4日起至116年9月4日止,利息則自96年9月4日起至98年9月4日止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5%(目前年息為3.15%),自9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63%(目前年息為4.28%)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7年6月3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3,888,971元外,並應給付自97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888,971元│97年6月4日│百分之3.15│97年7月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8年9月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8年9月4日│百分之4.28││││││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