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白宏盛 被告 王家駒
(新竹○○○○○○○○)居新北市○○區○○街0號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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