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96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務人 簡秀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