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五號
原告丁○○
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林宗成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