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梁劉賢
梁季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 梁季倉 );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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