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再審聲請書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酌,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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