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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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81號抗告人 廖美燕
曾炳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11年7月11日及111年6月30日送達;抗告人雖再於111年6月28日、111年7月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分別於111年8月19日及111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