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林 昱帆 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又未說明其向本院聲請更生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2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3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提出受扶養人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4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5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0)、機車(NKU-9165、123-MGU)現值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