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1號原告 韋寧惠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 律師被告 陳祚昌
陳益隆 陳永順 陳永安 陳美慧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繼承 陳清志 、 陳月霞 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6萬6,356元,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汐止東方大鎮」建案2至14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其中162坪等語。依上開規定,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加計346萬6,356元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汐止東方大鎮最新建物(含基地)近一年交易價格為每坪31萬3,000元,從而系爭建物(含基地)之交易價額應為5,070萬6,000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交易價額每坪31萬3,000元×原告所請求移轉部分面積162坪=5,070萬6,000元),另本院依職權函詢系爭建物113年度最近一年度課稅現值為33萬2,600元(見本院限閱卷),另系爭建物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萬7,600元,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總面積共80.76平方公尺,此有原告所提系爭建物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系爭建物使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為465萬1,7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7,600元×80.76平方公尺=465萬1,776元),從而,系爭建物(不含基地)之交易價額為338萬3,536元(計算式: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3萬2,6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3萬2,6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65萬1,776元)×系爭建物(含基地)交易價額5,070萬6,000元=338萬3,5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84萬9,892元(計算式:系爭建物(不含基地)交易價額338萬3,536元+346萬6,356元=684萬9,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