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智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原告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古川俊太郎男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劉俞佑 律師 劉思瑜 律師被告 張耀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以兩造已經和解而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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