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宗 視同上訴人 陳木村
陳隆榮 王柏村 王郭月裡 王建中 吳燕山
林輝雄 吳俊利 吳江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慶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黃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