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247號原告甲○○被告丙○○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9年0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5年01月25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育有子女2人。詎被告因躲債緣故,自98年10月間即離家出走,經原告四處找尋,均無所獲,被告目前行方不明,顯有不履行夫妻同居之義務,且存心惡意遺棄原告及子女,不顧家庭生計。且被告在外積欠龐大債務,原告之前已幫其償還近二佰萬元,現已無力負擔,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係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業據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網路)之兩造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函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八德分局,分別派員查訪被告是否居住於「中壢市○○里○○街○○○號5樓」或「八德市○○○街○號4樓」,該等分局函復均稱:被告並未居住於上開2址,並經家人向派出所通報為失蹤人口等語,有中壢分局99年04月29日中警分戶字第0997024455號函及八德分局99年05月31日德警分刑字第0993018081號函在卷可稽。證人乙○○(即兩造之女)到庭作證則稱:「(兩造生活情形)父母生活情形還好,父親於去年十月中左右就沒有再回家一直到現在,好像在外欠債還不起就不回家,我不知道他欠債之原因。」等語(見本院99年05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原告主張情節大致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依上開證據,原告之主張應可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01條、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原告為夫妻,應互負同居之義務,但被告竟因個人因素自98年10月間離家出走,且音訊全無,完全不顧家庭生計,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上開民法之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