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17號聲請人 郭岑駿 上列聲請人郭岑駿因與相對人 陳坤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岑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明一所載請求金額為「貳陸萬伍仟肆百元..」是否有誤,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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