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69號聲請人 陳振桂 相對人 陳振華 關係人 陳俐婷
陳再添
陳玉美 陳玉霜
許陳玉燕
陳玉春 陳振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振華及關係人陳再添「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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