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詹喜幀 相對人 郭廷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因借款所生之一切債權。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貼現、墊款、保證、本票)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99年12月17日。
(五)清償日期:99年12月20日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抵押權人實行流抵約定所衍生之增值稅、規費、代書等費用。5‧債務不履行時加計懲罰性之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郭廷泰,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郭廷泰於99年9月13日簽發2紙本票向聲請人借款共448,000元,清償日期為99年12月20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448,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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