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告 吳安吉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