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庭瑋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庭瑋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 陸日 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庭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條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未遂,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於警詢有否認犯行之情況,顯見日後被告若受重判,有畏罪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經本院調查完畢、辯論終結,惟定於107年12月13日宣判,是本件尚未審結,亦未確定。經本院於107年11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坦承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卷內並有相關證人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因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雖有固定居所,惟其所涉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坦承犯行,其面臨重責加身,由被告於警詢遭緝獲初始均全盤否認犯行之態度,佐以基本人性以觀,被告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益增,客觀上可合理判斷其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並得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是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兼衡本案查獲毒品數量龐大,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本院權衡以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7年12月6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