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7年10月
9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