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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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1日至同年12月10日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1月25日以95年度訴字第42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