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5月2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12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85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4月28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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