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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