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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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英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財福 原告 杜世坤
杜世國 杜世明 杜世良
杜世安 杜業生 杜業平 杜佳玲 杜懿玲 杜業正
王以齡 曾素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告 游美珠
施美燕 上列原告對被告游美珠、施美燕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拾肆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估算被告游美珠、施美燕所有之建物分別占用原告所有基隆市○○段00000地號、927-2地號土地之面積並向本院陳報。
二、上開估算遭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暫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依上開時限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裁判費,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請提出⑴原告英佳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⑵被告游美珠、施美燕等人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78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⑶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