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北區製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漢陽間 請求侵權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