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1號再審聲請人 吳政璋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蘇琳凱 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確定裁定(107年度再抗字第5號),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提出之書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再審聲請人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藍雅清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