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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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杜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英傑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經查,受刑人上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自應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皆非偶發性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惟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是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暨法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