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尤清 連於民國90年11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賣予聲請人,為擔保買賣契約之履行,乃以上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限為民國90年11月
7日至民國90年12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0年12月
7日,經登記在案。惟聲請人業已付清買賣價金,而 尤清連 屆期未依約履行, 嗣尤清連 於民國92年4月5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共同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四塊││504│水││2│60.33│全部│相對人公同│││││厝││││││││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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