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江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15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至95年10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650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5534元為自93年03月25日起至95年10月2日止之消費款,524元為循環利息,45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江浩│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534元││起││││││├──────┼──────┼───────┤││││民國95年10月│至104年8月31│年息20%│││││03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江浩│民國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月息150元,最│││5534元││03日起││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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