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偉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偉傑(簡稱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98號維持原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後,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98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受刑人於104年9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17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