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權人 施淑芬

上列債權人施淑芬因與債務人 彭美雲武金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本件督促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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