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煒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明賢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萬6,465元【計算式:12,589,394(起訴時遺產總價額)×1/3(原告即被上訴人陳明煒之應繼分比例)=4,196,46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87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