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5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779號債權人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常 、 賴展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常、賴展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81,71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代墊款明細表【載明代墊款之項目、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