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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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建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