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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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6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丁維隆 原告即被告 鍾嘉屏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3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丁維隆原告即被告鍾嘉屏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丁維隆原告即被告鍾嘉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丁維隆願給付原告即被告鍾嘉屏新台幣伍仟元,於民國103年4月29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即被告鍾嘉屏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造同意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3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鍾嘉屏原告即被告丁維隆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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