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昌明
邱羿順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17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昌明、邱羿順(下合稱被告2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06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據告訴人李劍雄、 劉泳琳 具狀撤回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則被告2人所犯侵入住宅、誹謗罪部分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呂秉炎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