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潘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467元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4.71%無無232,862元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3.5%316,862元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2.21%425,160元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0.47%538,456元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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