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侯生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汪郁棨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001 郭震珅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侯生財112年9月30日214,600元EA06761125-31-1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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