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 吳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得麥食品原料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吳文欽為得麥食品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得麥食品原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得麥食品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麥食品原料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得麥食品原料公司已於民國102年4月9日清算完結,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由吳文欽為得麥食品原料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得麥食品原料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單、股東臨時會議記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9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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