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維晟 律師被告甲○○(原名 李權峯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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