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李秀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李秀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李菊生 (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玉女 (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秀鳳於民國56年2月22日為李菊生、王玉女收養為養女,然養父李菊生、養母王玉女分別於80年8月12日、57年1月2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聲請人李秀鳳與李菊生、王玉女於56年2月22日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李菊生、養母王玉女分別於80年8月12日、57年1月26日死亡及聲請人未繼承遺產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李菊生、王玉女除戶謄本及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無須聲請人扶養。再酌聲請人現欲返回本家,並經其生母 石美珍 、姊石 馬秀花石秀蓮馬秀英 、弟 馬少雲 、妹 林笑梅 (已出養)等出具同意聲請人返家之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在卷。是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予許可,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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