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794號上訴人 施雅茹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100年度簡字第7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
100年6月13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