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7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96年3月20日、同年5月22日裁定分別自同年月30日、同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