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6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5月23日105年度簡字第168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2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於105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戶籍地,由受僱人收受,再加計上訴期間10日,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5年6月6日,故上開判決業於同日確定在案,然上訴人遲至105年6月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卷附刑事上訴書狀上本院之收文章戳可憑,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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