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孟傑
顏姵玲賴宥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傑驊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張清雄 律師被告 黃仲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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