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允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柒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