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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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502號上訴人 陳碧霞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陳曉雯 律師被上訴人 詹慕山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被上訴人禾碩不動產有限公司(原名禾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江奕謙 被上訴人 王崇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之附表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魏淑娟